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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针对数据爬虫行为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发展已逐步形成权利保护与自我规制这两种基本范式。其中,权利保护范式旨在为多元主体赋予标准化法定权利,并通过持续完善权利体系以应对不足;自我规制范式则通过信赖行为主体的自我判断能力和市场调节机制,借助法律规范推动谈判的积极作用,形成开放式规制框架以提升效率,并平衡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由于权利保护范式在实践中存在技术适配性差、忽视公共利益和多方协作受挫等问题,加之作为公共商品的数据具有非排他性与异质性价值,“搭便车”的批评难以成立,有必要采纳自我规制范式,并对合同法规范予以重构。为此,需要超越传统合意框架,转而以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