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7月24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一是完善低价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在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前,增加“价格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相互串通,价格;”
第(二)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第(三)项修改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无正当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涨价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第(五)项修改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六)项修改为:“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者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八)项修改为第(十)项。